机动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延缓年限 延缓期内
年检次数
微型载货汽车(1.8吨以下) 8年 不得延期  
轻型载货汽车(1.8-6吨) 10年 5年 每年2次
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3年 每年2次
四轮农用运输车 单缸柴油机 6年 3年 每年2次
多缸柴油机 9年
19座以下营运客车 (含出租小汽车)? 8年 不得延期  
19座以上营运客车? 10年 4年 每年4次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型) 15年 不设 从第16年起每年2次 从第21年起每年4次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5年 不设 每年2次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4年 每年2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10年 每年4次
两轮摩托车 10年 3年 每年2次
三轮摩托车 8年 不得延期  
其他车辆 10年 4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备注:1、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1.8吨以下的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1.8吨以上的、6吨(含)以下的载货汽车
   3、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
   4、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旅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5、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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